在正定任县领导三年,他走遍了全县25个乡镇,为正定改革发展扎扎实实做出了贡献,得到了正定人民的热爱。
本文试图更多展示此案涉及的从文学剧本《红》到电影《红》再到芭蕾舞剧《红》的两次作品演绎,其实是两次形式迥异的跨界创作。有时音乐甚至对芭蕾舞剧更重要。
只能是通常说的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到今天我都认为电影导演应该自己写剧本。芭蕾舞剧一般无法抄袭,因为优秀的芭蕾舞剧表演总是依赖杰出的演员,有天赋的演员。难道打官司真的就只是死磕语词/条文/教义? 当法官遇到这种从第一眼就应直觉到疑难事实问题和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时,他/她就可以也必须以国家赋予他/她的权威、依据法律的要求来追问律师,其实也就是启发律师,迫使律师上穷碧落下黄泉,即便最终结果是两处茫茫皆不见,让律师就法官的疑问提供相关和足够的证据,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各种合情合理的理由。至于中芭演出舞剧《红》的信息中偶尔未给梁信署名,法院也只要求中芭向梁本人书面赔礼道歉,不登报,也不上网——根本不算事。
舞剧《红》几乎全盘接受了谢晋的这类创造。这个乍看对中芭很温和的判决无意中为舞剧《红》今后的演出创造了一个钉子户。其中,地、市机构381个,占应建数的98%。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将政策制定职能与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分别行使的精神,只是在其后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发生了偏离。然而服务人员专职化可消解这一质疑。[44] lord chancellor,又译为司法大臣、御前大臣。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管理职能配置不明。
(5)对法律援助提供者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笔者主张,我国应当实现双重职能下的服务人员专职化,即应当区分专门办理案件的服务人员及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这有助于明晰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权责、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服务质量。
[30]再以美国为例,美国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主要包括首席公设辩护人、助理公设辩护人和支持性职员。2008年,司法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共同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工作,形成了二元机构设置格局,这一变化加剧了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混乱的问题。[12] 樊崇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6期。(三)改革期(2013年—) 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近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同时也暴露了相关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在履行双重职能时,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相反的现象: 一方面,有些地方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有限,无法兼顾双重职能。[34]言下之意,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应为行政机构。二、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问题 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之初,司法部赋予这一机构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以及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双重职能,即法律援助机构最初具备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的双重职能定位。英国于上世纪80-90年代开展文官部门改革计划,旨在帮助提高政府效率和减少文官部门中的浪费。
日本法律援助中心为独立行政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法务省。然而,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定义,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相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必须诉诸我国正不断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紧紧围绕职能转变和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执行局有权决定以何种最有效的方式来运行以及在可用的资源范围内完成工作。同时,法律援助是政府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1998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达到200多家。[53]英国大法官领导下的法律援助局、日本法务省领导下的法律援助中心同属这一运动的实践成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38]因此,法律援助机构采参公事业编在当下亦具备一定合理性,未来应当逐步变更。
公设辩护人制度在1963年之前发展缓慢,数量较少、服务的人口也不多,作用及影响有限。当前我国设立狭义的法律援助机构,其职能被过分限制,并不符合现代政府管理范式的要求。
这一主张早已为多个地区所采纳,足以证明其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11] 参见司法部法律援助司:《2014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 一)》,《中国司法》2015年第6期。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法律援助管理机构300个,其中与法律援助机构分开运行的共73个,仅占管理机构总数的24.3%。法务省负有宏观的政策制定职能,具体而言,有权确定3-5年期间援助中心应实现的业务运营目标(中期目标),有权监督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事务,例如批准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事务处理规则、开展业务的操作程序声明,监督服务质量、财政收支等。
设想提出后,一些已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基础的城市率先行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根据该法,委员会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大法官[44]对委员会的表现向议会负责。[48] 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差异,对于英国执行局(executive agency)制度有必要予以简要介绍,以便全面理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变革。[26] 参见李恩树:《无律师县历史有望今年终结》,《法制日报》2014年3月5日。
(二)法律援助机构性质问题 当下,我国各级、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基本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职能配置。
如上所述,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定位主要为管理职能,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应处于补充性地位。[20] 参见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白書(平成27年度版)》,第102-104页。
将法律援助锁定在最需要帮助的人身上。[51] 陈伟:《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日本法律援助中心在其发布的《专职律师招聘指南》中,明确将你可以投入工作而不用担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作为专职律师的优势和吸引力之一。双重职能下的服务人员专职化有助于化解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的相关问题。(一)建立期(1994年—2002年) 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在讨论《律师法》(草稿)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和实施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20]就专职律师制度实施的情况而言,一桥大学教授山本和彦认为,综合法律援助在法律工作者过少的地区设立区域办事处并设置专职律师,推动了《综合法律援助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在突破距离障碍获得司法准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应然层面上,将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性质变更为行政机构并扩展其相关职能即可,我国多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改革即是如此,如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变更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然而,有观点认为,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为事业单位性质,有利于强化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服务的职能。
[10]这一组数据,反映了各地就管办职能截然相反的制度实践,同时说明,当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同时指派案件并办理案件时,内部人员更可能选择办案以获取更多利益而不是选择管理,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职能无法充分行使。部分将二者合二为一,仅设立一个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工作处,如福建、江苏等。
2008年,在国务院三定要求下,司法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作为司法部内设行政机构,这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性质。在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主要有三类: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此外还有个别机构仍处于非编制。